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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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科  
司法行政公开办事制度
一、司法行政公开办事制度
1、工作职责
(1)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2)指导检查民间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纠纷,接受、处理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来信、来访;
(3)结合实际需要,进行有关的政策、法律、法令和道德风尚的宣传教育;
(4)调查研究本辖区内发生纠纷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并提出防止纠纷的办法;
(5)了解并向上级报告群众对现行法律、法令和司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2、工作制度
(1)接待制度。定人定时接待来访员;
(2)登记制度。对来信来访受理业务及时登记和记录,做到事事有记,件件有着落。
(3)回访制度。对已调解达成协议纠纷,有重点地进行回访,听取反馈,把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4)请示报告制度。定期向街道和司法局报告工作。对重大、疑难问题应集体讨论并及时请示报告,力求提高质量,对当事人负责;
(5)纠纷办结制度。调节纠纷一般一月内办结,情况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争取两个月内结案;
(6)政治业务学习制度。除积极参加街道党工委、街道办及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外,每月末周五下午为本室人员学习日;
(7)集体讨论制度。对本室人员办理的见证、旬洽建议、公函等事务须经集体讨论,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8)调解干部业务培训制度。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每年对基层调解干部进行一定的业务培训,做到有计划、有针对性。
3、工作纪律
(1)不得私立章法;
(2)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不得对当事人实行或变相实行处罚;
(4)不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
(5)不得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6)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4、三条禁令
(1)绝对禁止工作人员接受案件当事人吃喝,送钱物;
(2)绝对禁止对告状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3)绝对禁止打人骂人,等不文明行为。
5、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沪青平公路4530号夏阳街道司法科
联系电话:69712510
联系人: 王力争 陆尉清
二、司法行政综合服务窗口工作范围
1、工作范围
(1)解答法律咨询,调解民间纠纷。
(2)开展法律宣传,普及法律常识。
(3)接受区110、148联动指令,协调各职能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及民间纠纷疏导化解工作。
(4)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5)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做好帮教安置工作,减少不稳定因素。
(6)接受当事人委托,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2、"窗口"职能
人民调解 法律服务 法律咨询
法制宣传 安置帮教 信访接待
3、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行为规范
环境整洁;语言文明 态度诚恳;举止端庄
礼貌接待;办事高效 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公正公平;合情合理 面向群众;维护稳定
三、人民调解
1、受理范围: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2、人民调解规则
(1)为维护调解秩序,保障调解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2)人民调解开庭调解时,人民调解员应当佩带胸卡,衣着整洁,仪表端正,其他参与人均应对号入座。
(3)调解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各项民事权利不受侵犯。
(4)调解参与人不得喧哗、吵闹和插话,发言、陈述和辩论经人民调解员的同意。
(5)公开调解的纠纷,允许公民旁听,但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a、未成年人(经调解庭许可的除外)。
b、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6)对哄闹、冲击人民调解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人民调解员和当事人的行为,首席调解员有权制止不遵守调解庭秩序的行为,造成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调解当事人须知
  为加强人民调解庭的廉政建设,保障调解工作的正当进行和对案件的工整的审理,调解当事人必须遵守以下事项:
(1)依法进行调解活动是国家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调解,干扰人民调解庭的调解工作。
(2)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庭对案件立案、审理和调解过程中,不得向办案人员送礼、吃请或其他方式行贿。
(3)调解活动应在人民调解庭规定的场所进行,当事人不得到人民调解庭领导、办案人员家中谈论案情。
(4)当事人不得委托他人向人民调解庭的办案人员说情、打听案件审理情况或查阅案件卷宗材料。
(5)当事人发现人民调解庭领导、办案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吃请受礼,所贿受贿的,应及时向街道政法领导或区司法局监察部门举报,并如实提供情况,但不得捏造事实,进行诬陷。
(6)当事人有行贿行为,又不听劝阻或诱惑干部收受贿赂的,行贿的钱、物一律上缴。
4、处理办法
(1)当事人提请受理的民间纠纷,由街道司法行政部门代表街道政府受理并依法调解;对疑难、复杂、重大的纠纷,可采用人民调解庭审理的方式处理或有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处理。
(2)受礼民间纠纷,应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申请可采用书面或口头的形式,申请应有明确的相对当事人,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3)一方当事人已向法院起诉的或者街道政府已经处理过,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纠纷不予受理。
(4)调解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制调解。
(5)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可作处理决定,当事人亦可向法院提出诉讼。
四、法律援助
1、法律援助的形式
(1)提供法律咨询;
(2)代拟法律文书;
(3)出具法律意见书;
(4)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5)民事诉讼代理;
(6)行政诉讼代理;
(7)非诉讼事务代理;
(8)公证。
2、法律援助的范围
(1)刑事案件;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法律事项;
(3)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4)请求国家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
(5)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事项;
(6)需要予以公证的与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7)盲、聋、哑人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8)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夏阳街道居委会竟聘总成绩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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