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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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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辖区内居民出具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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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依据
《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二、办事机构 办事处办公室
三、办事对象须知
凡具有本辖区常住户口且无工作单位的居民,需要街道办事处出具其身份等相关证明的,应携带户口簿、本人身份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先经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确认,在政务公开受理中心约定的时间内来机关办理证明手续。
四、办事程序
行政办公室根据下列部门审核确认的证明材料,决定加盖本机关公章。
1、凡需证明婚姻关系或婚姻状况和证明收养人情况的,应先经街道社会保障科确认。
2、凡需证明归侨、侨眷身份的,应先经街道宣传科确认。
3、凡需证明同意开办企业或办学及有关经营活动的,应先经街道经济科确认。
4、凡需证明教师资格认定,证明本市或外地中小学借读的,应先经街道社会发展科确认。
5、其他依照法规规定需要本机关证明的情况。
负 责 人:侯健根
接待时间:周一~周五 上午8:30~11:00
办事地点:沪青平公路4530号
咨询电话:597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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