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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规就业服务 1、《创业》须知
市社会劳动保障局为拓展失业人员就业渠道,鼓励失业人员自我创业生产自救,凡自筹、合伙、自助创办社区服务性项目的开业经营,可享受政府政策性优惠。申请非正规营业执照。
办理非正规营业执照的条件: (1) 必须是本市户籍的城镇失业、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 (2)
所从事的服务行业必须符合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有具体项目表》 (3)
申请非正规服务行业应是二个以上失业人员,提供二本以上劳动手册或二本以上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 (4)
从事特殊行业的从业人员应持有岗位有效证书并出示证书 (5)
申请非正规营业执照另应递交经营场所的有效证书和开业申请书,经初审合格后给与填写相应表格。一至二个月内核发营业执照准予营业。
2、认定手续
由劳动组织负责人领取填写《上海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申请书》并提交文书: (1)
申请书 由劳动组织负责人向所在地社区就业服务载体接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出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从业范围及市场分析。所需资金、场地及技术准备措施。从业人员的岗位设置及基本收入预测等有关事项。 (2)
劳动组织章程(简章) 内容应包括:组织宗旨、从业项目及服务方式、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资金筹措方式及金额收益分配方式等有关条款。 (3)
劳动组织与所进入的社区就业服务载体签订的协议或意向书 内容包括:劳动组织与载体机构双方在接管理和提供服务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名册必须二人以上,安置对象占从业人员在70%以上,失业人员凭劳动手册、附身份证复印件带1寸照片1张。
3、扶持政策
(1) 社会保险交费优惠:
社会保险的交费基数按上年从业人员市级工资性收入计算。但不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年城镇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570元)。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分别以30.5%、14%、3%的费率按月缴纳。 (2)
减免税费:
非正规劳动组织在连续的三年内免缴财政部门的营业税、所得税等多种地方性税收,并免缴除法定的社会保险费以外的其他各类社会性收费。
(3) 开业及贴息:
开业贷款担保是指为了支持本市原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开业,改善创业环境,帮助开业者解决融资困难,由上海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提供的信用保证。
1)、受理对象 a、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业主; b、工商登记一年内的民营微小型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 以上对象应是具备本是户籍的原失业、协保人员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所办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应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办理凭证 a、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等个人身份证明; b、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c、开业贷款计划书。
3)、受理部门 经济组织注册经营所在地的区(街道)开业指导服务中心。
4)、担保金额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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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金额 |
担保期限一般为 |
个人(或单位)提供有效担保应不低于贷款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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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万元及以下 |
两年不超过三年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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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万元至10万元 |
两年不超过三年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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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至30万元 |
两年不超过三年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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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至50万元 |
不超过五年 |
20% |
5)、贷款的借新还旧 符合借新还旧条件的,新贷款额一般不应低于原贷款额的80%,新贷款期限为一年。
6)、开业贷款贴息 a、贷款还本付息后三个月内,净增就业岗位并安置本市失业、协保人员或农村富余劳动力半年以上的可向区(街道)开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开业贷款贴息; b、每净增一个就业岗位一年利息发生额在2000元以内的按实际利息发生额贴补,超过2000元的按2000元贴补,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c、净增岗位用工登记满6个月按一年计算,满18个月按两年计算,满30个月按三年计算。
(4) 免费培训: 非正规劳动组织的开办者,劳动组织业主以及从业人员可到全市就业培训网络指定办学单位享受免费培训。
(5)
综合保险: 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可参加综合保险。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身伤害、财务损失或自身伤害致残可申请保险理赔。保险金每人每年30元,由上海市就业促进专项基金,支付每人每年20元,劳动组织支付每人每年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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