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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受理、发放本街道辖区内城镇最低生活救助、农村贫困户生活补助,受理和申报城乡低保家庭及低收入家庭的医疗救助、慈善基金补助、民政特殊救济对象(重残无业人员)补助,受街道办事处委托负责对本街道辖区内各类救助对象的认定、申报。

1、 城镇最低生活救助申请条件:个人或者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所拥有的财产在一定限额以内的,可以申请社会救助:
1) 个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
2) 个人或者家庭成员虽有收入,但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条前款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山羊、抚养和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个人或者家庭户主及其配偶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或者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部门介绍的就业机会而被依法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不能申请社会救助。

2、 申请城镇最低生活救助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1)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 工资单活工资领取凭证;
3) 养老金领取凭证;
4) 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出具);
5) 劳动手册复印件,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街道劳动服务部门出具);
6) 协保人员和再就业特困人员生活补助情况证明(同上);
7) 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就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证明(同上);
8) 上海市残疾人员登记、评定表(区县残联出具);
9) 离异家庭子女抚养证明(区县民政部门或区县法院出具);
10) 近3个月的煤、电、水缴费帐单;
11) 就业承诺书。

3、 申请城镇最低生活救助办事程序
当事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效证明--〉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受理(调查、初审)可书面委托居(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审批--〉不同意救助,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同意救助并发给当事人有关凭证--〉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

4、 申请城镇最低生活救助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自收到居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完成核查、初审,街道办事处作出准予救助或不予救助的决定。街道办事处定期将本地区内新近批准社会救助对象的名单、住址以及监督电话,在该对象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5、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申请社会救助人员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不予批准社会救助决定"或"停止社会救助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所在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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